天津条约
【拼音】tiān jīn tiáo yuē
【基本释义】 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,英、法、俄、美强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。主要内容有:准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;开汉口、九江、南京、镇江、琼州、淡水、台南、潮州、登州、牛庄(开埠时后三处改为汕头、烟台、营口)、上海、宁波、福州、厦门、广州等处为通商口岸,外国军舰有权驶入长江和各通商口岸;由外国人掌管中国的海关;允许外国传教士深入内地自由“传教”,对英“赔款”银四百万两,对法“赔款”银二百万两;确立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等。
【详细解释】 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