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司
【拼音】tǔ sī
【基本释义】 元、明、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官职,以统治该族人民的制度。也指被授予这种官职的人。
【详细解释】
(一)、亦称“ 土官 ”。
元 、 明 、 清 时期于西北、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。按等级分为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等武职和土知府、土知州、土知县等文职。 明 清 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。解放后,土司制度已废除。《元史·仁宗纪三》:“ 云南 土官病故,子姪兄弟袭之,无则妻承夫职。”《明史·职官志一》:“凡土司之官九级,自从三品至从七品,皆无岁禄。” 王闿运 《拟李鸿章陈苗事折子》:“土司之制,即 蜀 臣 诸葛亮 用 孟获 之意也;归流之制,则 鄂尔泰 、 张广泗 所秉庙算於 世宗 、 高宗 者也。”
(二)、指土司官吏所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。
清 李调元 《南越笔记·粤俗好歌》:“东西两 粤 皆尚歌,而西 粤 土司中尤盛。” 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第四章二:“三是在上述两个系统以外,和南部 思普 一带的许多少数民族,就是 明 代叫作土司的地区。”